《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》出台,司法部、央行负责人答记者问
2024-05-16 【 字体:大 中 小 】
12月7日,据央行网站,2023年12月9日,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68号国务院令,公布《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。日前,司法部、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就《条例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。
问:请简要介绍一下《条例》的背景和总体思路。
答:党中央、国务院高度重视非银行支付行业发展和风险防控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,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。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,加强金融法治建设,及时推进金融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。司法部、中国人民银行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在深入调查研究,广泛听取部门、机构、专家等各方意见,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,形成了《条例》草案。《条例》起草过程中,主要把握以下思路:
一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、决策部署,推动非银行支付行业良性竞争和规范健康发展。
二是坚持问题导向、系统思维,将非银行支付行业的全链条全周期监管纳入法治化、规范化轨道,防范支付风险。
三是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(以下简称支付机构)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本,更好保护用户合法权益,进一步发挥其繁荣市场经济和便利人民生活等积极作用。
问:非银行支付行业发展情况如何?出台《条例》对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有哪些积极意义?
答:非银行支付业务随着我国数字经济、电子商务等新业态的兴起而快速发展,在小额、便民支付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。当前,支付机构年交易量超1万亿笔、金额近400万亿元,分别占全国电子支付业务总量的约8成和1成,日均备付金余额超2万亿元,服务超10亿个人和数千万商户,移动支付居世界领先水平,有效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。
近年来,中国人民银行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,推动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,断开其与商业银行直接连接,督促大型支付平台企业支付业务整改,防范风险隐患,取得积极成效。但同时,一些支付机构违规经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,如:违规挪用用户资金,泄露或者不当采集、使用用户信息;个别支付机构铤而走险,为电信网络诈骗、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转移通道等。
出台《条例》,将监管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为行政法规,进一步夯实支付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法治基础,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,稳定各方预期,激发市场活力,也有利于保障用户合法权益,防范化解风险,促进非银行支付行业高质量发展。
问:《条例》围绕统筹发展和安全,进一步强化监管,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等作了哪些安排?
答:《条例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,将防范化解风险、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摆在突出位置,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。
一是坚持持牌经营,严格准入门槛。按照“先证后照”原则实施准入管理,明确支付机构注册资本、主要股东、实控人、高管人员等准入条件,对其重大事项变更也实施许可管理,同时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违规机构的常态化退出机制。
二是完善支付业务规则,强化风险管理。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健全业务管理等制度,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系统、设施和技术。强化支付账户、备付金和支付指令等管理制度,明确支付机构不得挪用、占用、借用客户备付金,不得伪造、变造支付指令。压实支付机构用户尽职调查、风险监测等责任。
三是加强用户权益保障。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拟定协议条款,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。加强用户信息保护,明确信息处理、信息保密和信息共享等有关要求。要求支付机构对所提供的服务明码标价,合理收费。明确支付机构应当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。
四是依法加大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。对于《条例》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,中国人民银行可依法对有关支付机构实施罚款,限制部分支付业务或者责令停业整顿,直至吊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等处罚措施。同时,明确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、监事、高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进行处罚,情节严重的还可采取市场禁入措施。
问:《条例》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与支付交易处理两类,有何考虑?
答:2010年以来,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》按照交易渠道和受理终端,将支付业务分为网络支付、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业务等三类。随着技术创新和业务发展,出现了条码支付、刷脸支付等新兴方式,现有分类方式不能很好地满足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。《条例》结合多年监管实践,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支付业务分类经验,坚持功能监管理念,从业务实质出发,根据其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,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。
新的分类方式具有以下特点:
一是具有良好的扩展性,有利于防范监管空白。新的分类方式下,无论支付业务外在表现形式如何,均可按照业务实质进行归类和管理,能较好地适应行业发展变化,将各种新型支付渠道、支付方式归入两大基本业务类型。
二是避免监管套利,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。新的分类方式基于业务实质和风险特征,穿透支付业务表面形态,有利于统一资本等准入条件和业务规则要求,消除监管洼地,形成公平的制度环境。同时,《条例》附则明确,已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过渡办法,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。中国人民银行近期将研究制定实施细则,做好新业务类型与原有分类方式的衔接,推动平稳过渡。
问:《条例》出台后,中国人民银行下一步将开展哪些工作?
答:《条例》出台后,中国人民银行将做好以下工作:
一是加强政策宣传解读,通过多种方式,向支付机构、清算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解读《条例》,使有关各方充分知晓和掌握《条例》内容,督促各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,保护用户合法权益。
二是制定《条例》实施细则,做好贯彻落实。细化明确支付业务具体分类方式、新旧业务类型衔接过渡规定等,进一步规范许可、处罚等程序,落实好“清单式”审批,严格依法行政。
三是抓紧完善《条例》其他配套文件。对照《条例》规定,抓紧做好非银行支付领域现有规章、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清理工作。
中国人民银行将认真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以《条例》出台为契机,统筹发展和安全,围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等目标,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支付发展之路,推动我国非银行支付行业持续高质量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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